(2016)苏0381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法扬与被执行人代得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法扬,代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宋法扬,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代得卫,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法扬与被执行人代得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