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学光,李文英,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光,李文英,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080号原告李学光,男,42岁,1974年4月24日。原告李文英,女,40岁,1976年5月4日。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在审理李学光、李文英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光、李文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光、李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学光、李文英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