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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徐明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徐明永,刘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代表人:陈爱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明永,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刘雅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明永、刘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明永、刘雅萍支付借款本金179929.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执行费27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明永、刘雅萍共有的坐落于椒江区陶王南苑9幢1号的房地产,但该房产已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预计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徐明永、刘雅萍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9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