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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6)内0521民初5087号原告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经营者韩兴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军,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韩兴华摩托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付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