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7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揭兵权、戴军荣与王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兵权,戴军荣,王文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1697号原告:揭兵权,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求拔,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戴军荣,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求拔,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文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揭兵权、戴军荣与被告王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揭兵权、戴军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兵权、戴军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揭兵权、戴军荣负担。审判员  叶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