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揭兵权、戴军荣与王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兵权,戴军荣,王文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1697号原告:揭兵权,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求拔,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戴军荣,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求拔,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文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揭兵权、戴军荣与被告王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揭兵权、戴军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兵权、戴军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揭兵权、戴军荣负担。审判员 叶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