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810号原告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裕华街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59-3。法定代表人曾道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莎,重庆市南岸区大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恩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乐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