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贵生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89号罪犯杨贵生,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贵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将罪犯杨贵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贵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贵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