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曾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379号原告: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A2-14/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149798XC。法定代表人:刘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