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必信与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信,李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898号原告:张必信,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李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张必信与被告李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必信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必信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信撤诉。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