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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必信与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信,李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898号原告:张必信,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李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张必信与被告李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必信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必信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信撤诉。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