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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程羽,刘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程羽,刘小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789号。法定代理人:罗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该行职工。被告:程羽,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刘小俊,男,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程羽、刘小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