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黄延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黄延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4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端头公寓A座1005室。负责人:高剑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分公司员工。被告:黄延坤,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黄延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