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张方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张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9651717-3。被执行人张方根,男,汉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方根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张方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浏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