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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忠辉与陈巨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辉,陈巨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34号原告陆忠辉,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梅玉峰,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陈巨东,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陆忠辉与被告陈巨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忠辉的委托代理人梅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巨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忠辉诉称,原告陆忠辉系个体印刷作坊工作人员,被告陈巨东系个体联系业务人员,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联系到印刷业务找原告帮其印刷,后被告将印刷费用从客户处领用,未能向原告支付印刷费用,经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14日出具欠条,言明2014年元月31日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陈巨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陆忠辉系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然人独资)。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陈巨东联系原告将相关印刷业务委托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后被告陈巨东未支付印刷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2013年货款总欠陆忠辉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明细反面,将于2013年春节前(2014、元月31日)归还。陈巨东青浦区公园339弄6幢303室2013、12、14。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巨东未偿还该欠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公司的货款已由其垫付公司。2016年10月8日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载明:2013年陈巨东欠蓬欣印刷费共计货款75000元,因公司规定谁联系业务或承接的业务,都由谁去负责跟单,负责货款到位,现已由陆忠辉先行垫付该款,陈巨东欠蓬欣该笔货款已消除,转为陈巨东欠陆忠辉个人钱,计75000元,概与我单位(蓬欣)无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明细、送货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巨东因其联系印刷业务所需委托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为其印刷相关物品,但未将所欠印刷费用支付给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后原告已按公司规定垫付了该印刷费用,被告陈巨东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愿意向原告偿还该费用,上海蓬欣印刷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该欠款已由原告垫付给公司,该款已转为欠原告个人款项,故双方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陈巨东应按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巨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忠辉欠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陈巨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6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朱学敏审 判 员  孙从喜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