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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家彦与张树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彦,张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962号申请人:李家彦,男,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张树林,男,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