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家彦与张树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彦,张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962号申请人:李家彦,男,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张树林,男,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