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杨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杨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102号原告吴文龙,男,1987年5月15日生,住平度市。被告杨之伟,男,1987年2月11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审理原告吴文龙与被告杨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原告的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1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