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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杨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杨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102号原告吴文龙,男,1987年5月15日生,住平度市。被告杨之伟,男,1987年2月11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审理原告吴文龙与被告杨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原告的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1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