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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赵文宝诉徐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宝,徐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808号原告:赵文宝。。被告:徐清玲,住德惠市。。原告赵文宝与被告徐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赵文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毛文龙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3日毛文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约定此款于2016年5月1日左右还清,被告自愿为毛文龙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款到期后,被告与毛文龙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140元,由原告负担2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