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谈国义与韦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国义,韦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442号原告:谈国义。被告:韦万喜。原告谈国义诉被告韦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谈国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