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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谈国义与韦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国义,韦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442号原告:谈国义。被告:韦万喜。原告谈国义诉被告韦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谈国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