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闯与马德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闯,马德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16号原告:王闯,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马德才,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闯与被告马德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退回原告21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