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发利与刘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利,刘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4民初1778号原告:谢发利,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玛纳斯县人,现住玛纳斯县,职工。被告:刘飞,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个体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利诉被告刘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发利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发利自行承担。审判员 拜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飞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