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劲与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劲,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劲与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经对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其银行账户虽有余额,但不足以清偿,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有车辆信息,我院已对其名下一辆吉利牌小车采取了查封措施;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对外股权投资信息;虽有固定资产,但短时难以处置。申请人对我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王 立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定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