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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金良与刘宗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金良,刘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74-1号申请人冯金良。被申请人刘宗法。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宗法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宗法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