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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戴莉珊、傅杰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莉珊,傅杰伟,傅新国,邹福,郑晓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589号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伍小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戴莉珊,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傅杰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傅新国,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邹福女,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郑晓波,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莉珊、傅杰伟、傅新国、邹福女、郑晓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