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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蔡全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全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76号罪犯蔡全海,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全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吉刑核字第8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7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4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蔡全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蔡全海与李某华系叔嫂关系,两家住房相连,蔡因其妻陈某花与李关系不睦,离家出走,李将院子卖给他人没有给自己钱及自己欲建房李不同意,而对李怀恨在心。2000年11月17日6时,蔡全海在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五队自家门前看见李某华后,产生杀死李之念,从自家取来一把斧子,追上李,用斧子照李后脑部猛砍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蔡全海打电话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蔡全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全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