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永侣与李国江、何文彬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侣,李国江,何文彬,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761号原告:何永侣,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李国江,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何文彬,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卓越俊园**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筑公司。住所:昆明西站**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何永侣诉被告李国江、何文彬、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文彬于2016年10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提出异议,因该案与2016云01**民初7760、7762、7763、7764、7765、7766、7767、7768号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相同,涉及的证据材料多,案情复杂,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申请将九个案件合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文彬的异议成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