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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郭学富与蓝山县大桥乡乔市电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富,蓝山县大桥乡乔市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郭学富,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蓝山县大桥乡乔市电站,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大桥乡乔市村。法定代表人:欧阳云芳,该电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富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大桥乡乔市电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