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行审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文辉、XX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文辉,XX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42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282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戴文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XX春,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