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兰某某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兰某某,地址克什克腾旗。张某某与高某某、兰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053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05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