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环明与蔡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环明,蔡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966号原告:黄环明,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蔡跃新,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环明与被告蔡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黄环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环明负担。审判员 柯志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