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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行赔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群与仁怀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仁怀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赔初46号原告张群,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仁怀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邓志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群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