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赖水明与程赣、崔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水明,程赣,崔向霞,余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赖水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花园*幢*单元***室。被执行人:程赣(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2********),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射墩村湖塘**号。被执行人:崔向霞(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2********),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谢墩村湖塘**号。被执行人:余雪芬(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宋祁村*弄**号。赖水明与程赣、崔向霞、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水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程赣、崔向霞、余雪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赖水明案款2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440元,保全费1900元,执行费4044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1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