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藏菊英与陈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菊英,陈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藏菊英,身份证号码15292219660720****,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右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陈力强,身份证号码15292119610407****,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副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申请执行人藏菊英诉被执行人陈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力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力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150.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