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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藏菊英与陈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菊英,陈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藏菊英,身份证号码15292219660720****,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右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陈力强,身份证号码15292119610407****,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副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申请执行人藏菊英诉被执行人陈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力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力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150.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