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洪付,何珍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特33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洪付。被申请人:何珍,系被申请人谢洪付配偶。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洪付、何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洪付、何珍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只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之后未支付利息,借款于2016年7月11日到期后也未支付本金。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361.02元及逾期利息未能支付,故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谢洪付、何珍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步步高公寓E幢3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361.02元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2974元,由被申请人谢洪付、何珍承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申请人在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任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