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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xx有限公司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公园东路x号。被执行人周xx,男,1963年7月3日生,壮族,农民,住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xx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定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支付权利人货款3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权利人广西xx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6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xx暂无收入、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周xx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