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8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会昌与王征有、杨停股份转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昌,王征有,杨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8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晋王村六组。被执行人王征有,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柳元村*组。被执行人杨停,又名杨婷,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永乐镇杨涧村洞子坡巷**号。本院在执行王会昌与王征有、杨停股份转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征有、杨停应履行案款8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4820元、执行费11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征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蒲房权证登有字第135**号的房产,目前正在评估、拍卖,因处置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