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东梅与重庆米贝洋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东梅,重庆米贝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824号申请执行人石东梅,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米贝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70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7469362G。法定代表人李竺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东梅与被执行人重庆米贝洋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岸劳人仲案字(2016)第5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