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丛某与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657号原告丛某,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