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5886陈铭与丁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丁左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886号原告陈铭,男,1968年7月21日生,住海安县。被告丁左朋,男,1982年5月4日生,住海安县。原告陈铭诉被告丁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萍、法官助理杨加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陈铭发出催费通知书,限原告陈铭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3元,但原告陈铭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加莲书 记 员 顾剑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