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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文华申请刘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王明,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内蒙古旺正集团(法人)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王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来函要求我院停止审理、执行涉及王明、刘娜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竞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