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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在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部19楼泌尿科走廊上趁陪护病人的病人家属余某熟睡之际,走近被害人余某身边,拉开余某贴身的1只女士单肩包的拉链,窃取了放置在包内隔层中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6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在义乌市龙树网吧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警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到赃款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被害人余某。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且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余晓英的损失人民币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