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陈秦吉与西安雁塔皇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秦吉,西安雁塔皇城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陈秦吉。被执行人西安雁塔皇城医疗美容门诊部。申请执行人陈秦吉与被执行人西安雁塔皇城医疗美容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秦吉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雁塔皇城医疗美容门诊部已于2016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陈秦吉支付了案款40000元整。同日,又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剩余案款37709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秦吉对该事实表示认可,确认双方关于该案再无任何纠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