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1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邓杏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邓杏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11733号原告:冯某。法定代理人:冯准生(原告父亲),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杏璋,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芳丽,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生,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邓杏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素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罗竞军、吴锋,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杏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冯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89128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护理费16500元、残疾赔偿金1390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2016年5月17日19时30分,被告邓杏璋驾驶其所有的粤B×××××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山沿祥新中路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祥新中路11巷路段右转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车头与行人冯某身体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认定,被告邓杏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没有责任。(二)车辆的保险情况。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粤BE90**号小型轿车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承保。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承保,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条款)。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三)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冯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告称其事发前一年随其父亲冯准生在东莞生活居住,并其父亲冯准生有固定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交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租赁合同、方正小学就读证明、居住证明、一本通交易明细予以佐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显示原告与冯准生为父女关系;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显示原告在东莞市凤岗医院雁田分院的持续接种记录;租赁合同显示冯准生承租了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管理区祥新中路71号铺位经营小食店;方正小学就读证明显示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在东莞市凤岗镇方正小学就读,接受教育已2年;居住证明显示冯准生与原告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31日,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中路71号B二楼208居住;一卡通交易明细显示冯准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雁田支行开设账户,该账户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不定期有现金存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的情形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之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依法按照2015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34757.2元/年计算。(四)原告的损失和认定理由1.后续治疗费8000元,该费用为拆除内固定费用,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有医嘱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有医嘱予以佐证,本院酌情支持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48天即4800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原告主张聘请护工一名护理,费用为9600元,并提交护理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另一人护理按照东莞市护工同行业报酬50元/天计算即2400元。医嘱载明原告出院后1人护理,护理时间并未明确,根据原告的年龄和伤情,本院酌情支持出院后护理30天,护理费按照东莞市护工同行业报酬50元/天计算即1500元。综上,护理费合计为135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冯宝玉事发时8周岁,残疾系数20%(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34757.2元/年计算,原告诉请34757元/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为34757元/年×20年×20%=139028元。6.鉴定费18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冯宝玉九级伤残,对其身体已经造成不可恢复性的创伤,原告肯定为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赔偿,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诉请精神损失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合理,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结合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及一般合理程度,本院酌情支持该项费用为800元。9.备注原告的医疗费已由被告邓杏璋垫付,且被告邓杏璋已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理赔,因被告邓杏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未起诉,本案不作处理。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本事故由被告邓杏璋负全部责任,则原告的损失全部由被告邓杏璋承担,又因粤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邓杏璋承担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第1-8项损失合计为17872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邓杏璋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178728元;二、驳回原告冯某对被告邓杏璋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1.28元。由原告冯某负担112.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929元。原告冯某在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泽霖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1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