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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海春申请执行陈玉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春,陈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春,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乌兰白镇十二官营子村。被执行人陈玉金,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春与被执行人陈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