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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童吉副与何孝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吉副,何孝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644号原告:童吉副,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孝平,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童吉副与被告何孝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吉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吉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1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00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义乌市义亭镇铜山村的助力多饮料厂搬沙。同年7月16日,经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拖欠原告伍千壹元整。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何孝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何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童吉副报酬50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