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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692号

隋淑娟申请王孝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淑娟,王孝民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隋淑娟,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1委*组。被执行人王孝民,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三委*组。隋淑娟与王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孝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隋淑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孝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隋淑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熟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孝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隋淑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