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康业与王培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康业,王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石康业,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培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石康业与被执行人王培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9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交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民初9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