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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康业与王培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康业,王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石康业,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培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石康业与被执行人王培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9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交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民初9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