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董安稳与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安稳,翟利辉,武万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03号原告:董安稳,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被告:翟利辉,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武万春,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董安稳诉被告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安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董安稳负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