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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55号申请人葛某某,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本院在执行葛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2012绛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超过执行申请时限,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2)绛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