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洋洋诉金志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洋洋,金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107号(2016)吉0283财保107号之一申请人吕洋洋,住舒兰市。被申请人金志勇,住榆树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吉0283财保1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志勇驾驶的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解除对金志勇所有的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