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松林与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林,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782号原告:马松林,1971年5月16日,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职务:董事长。原告马松林与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581元,减半收取计72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甄建芝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