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第7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荣飞与XX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荣飞,XX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第7844号原告:毛荣飞。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飞与被告XX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飞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荣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镇珲 关注微信公众号“”